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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获得了一张虚假的荣誉证书

吉印通 2022-04-12 13:03 3206 0

  我获得了一张虚假的荣誉证书

  作者:玉点为

  人是自私的,我就是普普通通的凡人,也不可能逃脱自私的本性,也许这就是人性当中的之一,应该无可厚非。“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无论如何诠释,毕竟给人刻上了自私的定义。

  其实就是一桩小小自然而然的消费行为,可是,活生生的现实狠狠地教育了我,我本不高尚但也不想低俗的我,突然毫无顾忌的想让自己从此变得恶毒起来,耳边“人之初、性本善”听起来越来越不那么悦耳。我开始怀疑我的人生,让焦躁的心稍微的冷却下来,我也开始慢慢的细细的回顾所历经的令我不悦的事情,原来,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丛林里面……

  打开落满灰尘的破皮箱,从众多杂七杂八的各种证书堆儿里面翻出了一张,晒不晒出来,都哑然失笑,笑的是那么的悲凉和无奈。

  题目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了,我就是一个普通在普通不过的在中学从教20多年的《道德与法治》科教师。

  把一张微不足道的荣誉证书晒出来,就是自不量力之举,根本就没有炫耀的资本,但是,晒出来,就权当一个故事开篇的导引吧!

  那是一个最近发生的,很不久远的不是故事的故事,安居乐业这是民生的彰显,民安国泰是治国安邦的最高境界,也是最高政治哲学……

  就为了安然蜗居一隅,装修一下那是必然,备料购物找装修师傅那是忙个马不停蹄。人嘛,都图个顺当。一切一切的一切都在按部就班的顺延进行中。

  可是,生活总是不完美,乐乐呵呵的在熟人的推荐下与一家经销商签下了“鑫千喜木门”订单,也就一个月左右,木门就到货了,下一步就是木匠师傅到位安装了。师傅如期而至,一开封打包,一扇门板开胶开裂。按理说,此时戛然停止装修工序,换货或退货无可厚非,因为产品质量出现了瑕疵。可是,善良人的心机总是跟不上恶人的脚步,与店主及时电话沟通,也是因为赶下一道工期,勉勉强强的同意用胶水粘合一下。其实,在电话里面也沟通好了,在完工后在结账付款时,可以少收点儿钱,也就是优惠的大概意思。

  虽然装修可以进行下去,可是,心里总是不那么顺畅,室内门还没使用呢,就开胶开裂,很是不爽。

  其实,人世间本来就不完美,人应该想得开,对完美的追求也是一种负累,人应该相对的知足才对,也就是一个礼拜的光景,门安装完毕,付款结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完工的第二天就到店家处结账付款,可是,已经谈好的由于门板的开裂少收点钱的电话协议不奏效了,店家说少一分钱都不行。事情到此,我该怎么办?我选择了拒绝付款的错误做法,为什么说我拒绝付款是错的,因为,事情事态的发展慢慢地把我套进了一个无法看到光明的黑洞里面。

  店家竟然找到了我的单位并找了领导,言之我赖账不给钱。至于领导怎么答复她的。我也没有必要窥探一二。

  经过了几番电话沟通未果,也就是在5天左右,我收到了一张法院(法庭)传票,店家把我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审庭审,原、被告双方的简要陈述买卖过程,举证质证,这是基本的程序,判决买卖合同有效,理当付款,当然,言外之意,我败诉了,产品质量有没有瑕疵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内。我是不服的,提起上述,又经过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然是按照买卖合同,应该付款。不过中级人民法院附加了一条,因产品质量问题可另行起诉。

  手里拿着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可以说,没什么感觉。购物的买卖关系,我是承认的,买了人家东西没必要抵赖,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这很正常。不过,我接到县法院给我发来的一连串的五张单子。

  对了,卖家申请了强制执行。已经通过二审了,二审终审制不影响执行。很简单,就是结算付款,任何问题免谈。面对五纸裁定,才知道法律是威严的。只有灰溜溜的付款,别无它法。当然,也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遵照执行付款了,不管接受不接受。

  可是,门板开裂质量有瑕疵的问题不会没人管。经过二审后,试探的在全国和本省工商系统网上检索了一下“鑫千喜木门”的牌子,这一检索不要紧,竟然查无结果。当即,来到当地的工商分局进行投诉、举报、咨询,其实,怎么说都行。工商分局的上下同志们很热情,也热心的接待了我这个普通的消费者,把买卖和安装的来龙去脉陈述完毕。可以说,工商分局的领导十分重视,把我的问题汇报到县局和市局,县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到店家去查询和了解情况,不了解也就罢了,工商部门的同志上门一核查,才出现了戏剧性的变故。店家卖给我的“鑫千喜木门”竟然是无厂家、无厂址、无质量合格认证书的产品,简称三无产品。

  工商局部门和市场监督局本着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在第一时间就把处理店家的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和有关回复发给了我。

  这起再简单不过的由于房子装修引发的买卖纠纷变得不简单了,店家卖给我的竟然是三无产品。此时此刻我应该怎么办?拿着工商部门给我的回复,我毅然的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可是,申请再审的请求被驳回,理由是一审二审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关于产品质量和三无产品问题可再行起诉。

  没有办法,那就起诉或上诉吧,又重新的整理了相关的证据,什么刻录光碟啦、收据啦、产品的照片啦、复印身份证啦、打印相关的起诉书啦……一遍一遍的重复,一遍一遍的往返与各个部门,法律和律师的咨询电话也打了无数遍,在网上查寻与之相似的案件的审理……这真是功课做的满满,日程安排的紧紧,虽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到一审,可以说劳碌奔波,无头无绪,这其中,无数的朋友都劝我说,官司打不起,算了,关键是钱数也不多……如果就此了结,吃了亏倒了霉,权当长点见识吧。可是我偏不信,我凭什么替已经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商家买单?

  这回,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变成了产品质量或三无产品的民事案件,通过先前的一审二审,买卖事实已经很清楚,如果在陈述也不算累赘,基本事实调查嘛,相关的证据,也在先前的一审二审中交待的十分清楚,在提交一遍也不算麻烦,走举证质证程序嘛。唯独多了三无产品的新证据。焦点也在三无产品上。

  但是,令外深信不疑的法官打了我头上很痛很痛的一狼牙大棒。

  看罢这个判决结果,五味杂陈,《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若干个《司法解释》和众多法律条款的条文释义等等,我不知翻看了多少回多少次,哪一条规定了对出售无厂家、无厂址、无商标、无质量合格认证书的商家进行保护的?什么是市场欺诈行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是虚设的吗?

  其实,我很天真,就是一名名不经传的中学教师,而且是《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我在授课中向学生强调,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这件事,我决定不上诉了,选择了妥协,我知道,如此下去,还会重复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甚至到检察院进行抗诉……官司即使打到最高法或反馈到人大又能怎么样呢?我知道,我就是普普通通的小百姓,哪个衙门口是给我开的?我知道自己连半斤八两都没有。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体制下,你能怎么样呢?上下通气一团和气的年代还需要点透明示吗?

  强迫自己劝自己,静下来安抚自己无人安抚的受伤的心,认认真真的端详本文开篇的荣誉证书,那是我积极精心组织、策划、钻研教学大纲、备课、写详案的一节课,就为了这节课,我讨教了很多老教师,老前辈,也多次的面对学生进行试讲,查资料配备电教化手段,找差距补不足,力求尽量的达到市级优秀观摩课的标准,因为,这是我教书育人的工作。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我的思考我的深思我的反思……我会向我的学生怎么讲,用法律武器保护权益,难道针对我的小小民事官司,有关法律条款我理解错啦?一系列的官司下来,屈指一核算,误工费、车旅费、上诉费、各种证据收集打印整理等费用累加在一起,竟然已经超出了两倍的货物款的额度,这是一个苦笑不得的悲哀和无奈!

  是花钱买教训?还是花钱买醒悟?即使传道授业解惑到了极致,我也搞不懂。

  其实,有些事不是金钱来衡量的,我自悠然就是来自于心安,当通过一件由头使我认识了一个人或认知了一些事情,这应该归纳成一种获得,从“买的没有卖的精”上升为庶民与官场的厚黑,只能觊觎无法实现的希望,人治还是法治显得是那么的具有欺骗性,其实,法官也有对法律条款理解不透或误读的笑话。

  诸如本案:市场监督局已经出具了认定为三无产品的证据和对商家处以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法院竟然不予认定。又如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是如何规定的?规定如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尊敬的法官怎么就忘了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怎么就忽略《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谁是履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谁应该履行这个义务?简单的说,买卖双方谁具有证明产品不是三无产品的义务?很显然,商家和生产者应该提供证据来证明不是三无产品的证据,并且推翻市场监督局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这官司应该是市场监督局和商家的诉讼。

  在全国普法的当下,每一个人或多或少的基本的都知晓一些法律,法盲已经不存在。这是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是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我不得不反问法官,市场监督局对不法商家的处罚决定和核查认定为三无产品的裁决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整理了一下文稿,评阅一下需要补缺的遗漏,其实,也没什么需要交代的,就是商家出售三无产品,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理赔,法院不予认定不予支持消费者的合情合理的诉讼请求。

  教科书明明标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正能量的传递,那么,通过我的诠释,我是不是可以这样对我的学生们讲,法律武器保护谁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这件武器是拿在谁的手中,这才是关键。

  罢笔,给自己一声长长的闷闷不乐的叹息……(本文绝对真实绝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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